丁一就快要出生了,大概在幾個月

所以開始注意到生育補助的相關訊息

才發現自己應該要搬到新竹市的@@

因為第一胎就有一萬五千元!

雖然我的戶籍所在地補助並不多

但是比起其他沒有補助的地方也是不無小補了

下面是查到的資料:桃園縣觀音鄉公所 社會課

申請案件項目:鄉民申請生育、重病、喪葬補助費
申請程序:設籍於本鄉滿六個月以上之鄉民
應附證件:
1. 身請人之身份證、印章
2.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3. 檢附相關證明書(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診斷書等)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備註:檢附申請人及代辦人 身份證及印章
 

※申請補助應於 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備齊相關文件申請 

桃園縣觀音鄉鄉民生育、重病、喪葬補助自治條例

97年11月3日訂定

第一條 為減輕鄉民生育、重病、喪葬費用之負擔,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補助對象:凡設籍本鄉滿六個月之鄉民。但本鄉新生兒免設籍滿六個月

第三條 補助項目及金額:

生育:每胎補助新台幣5,000元整,不限胎數。但列冊低收入戶生育婦女前三胎領有縣政府補助6,000元者,不適用本自治條例。

二 重病:經醫療院所認定須住院或急診觀察醫療且實際發生者。超過三日(含三日)者補助新台幣3,000元整,七日(含七日)以上者補助新台幣6,000元整。

喪葬:死亡時戶籍仍在本鄉者補助新台幣5,000元整。。

第四條 補助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備申請書及下列相關文件申請之:

生育補助之申請應檢附出生證明書、戶籍身份資料(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重病補助之申請應檢附住院或急診觀察證明書及申請者與重病者之身份證明,並以出院日期為起算日。

喪葬補助之申請應檢附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資料,以配偶或最近直系血親為申請補助對象,無配偶或直系血親者,以實際為死亡者出資辦理喪葬者為補助對象。為資源公平分配,重病申請補助須間隔滿六個月始得再次申請。

第五條 本自治條例之補助經費由每年度預算編列支應之。

第六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看來比之前補助多了!之前的好像是三千元~

今天還跟同事開玩笑說 這胎生完就要遷戶口到新竹

這樣可以更多!哈哈哈哈。

不過生育補助金當然不是最重要的

重要的還是丁一要健健康康的

這樣最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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